温州女子王某报案称遭丈夫周某家暴时“失手反杀”,警方初步判断可能构成正当防卫。但检察院和法医通过伤情分析、现场勘察发现破绽,最终证实王某是为报复先杀夫再自残伪造现场。法院结合证据与周某家暴过错,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12年有期徒刑,此案也让“正当防卫”的法律边界再次引发关注。
一、报案:“家暴反杀”背后藏蹊跷
2022年8月22日,温州一间出租屋里,警方接到王某报警时,现场景象触目惊心:50岁的周某倒在血泊中,颈部、腹部全是刀伤,已经没了呼吸;妻子王某腹部也有7处伤口,同样满身是血。
面对民警询问,王某哭着说,丈夫长期家暴自己,当天周某拿着刀往她腹部连捅数刀,她为了活命,在千钧一发之际抢过刀反击,“失手”把丈夫捅死了,反复强调自己是“正当防卫”。
警方一开始也觉得合理:现场只有两人,没其他目击证人,询问时王某的表述也没明显漏洞,从初步情况看,确实符合“遭遇不法侵害时反击”的正当防卫场景,于是把案子移交给了检察院。
可谁也没想到,检察院一介入,这起“家暴反杀案”的走向彻底变了——法医的伤情报告,挖出了关键破绽。
二、拆解:3个证据戳穿“正当防卫”谎言
检察院没光听王某的说法,而是盯着“伤情”和“现场”两个关键点查,很快发现不对劲的地方,咱们普通人也能看懂这3个关键证据:
第一个是周某的伤情。法医仔细检查后发现,周某身上的伤分两种:一种是抵抗时留下的(比如搏斗中挡刀的伤口),但还有一种是“失去反抗能力后”被刺的伤。这就矛盾了——如果王某是“正当防卫”,应该是在周某攻击时反击,怎么会在对方没反抗能力后还捅刀?
第二个是王某的伤情。她腹部有7处刺伤,但有两个反常点:一是伤口特别集中,不像混乱搏斗中被捅的;二是没有“抵抗伤”(比如手去挡刀时留下的伤口),而且睡衣上的破口和伤口能完全对应,甚至能看到“试刺”的痕迹(就是轻轻划、试探性捅的伤口)。这更像“自己对着一个地方捅”,而不是被别人乱捅的。
第三个是走访佐证。检察官去周边打听,确认了周某确实长期家暴王某,这一点王某没说谎,但“家暴”和“反杀”的先后顺序,成了关键。
结合这三点,检察院得出结论:根本不是“家暴反杀”,而是王某因为长期家暴积怨,先持刀杀死周某,之后自己捅自己腹部,伪造“正当防卫”的现场,想逃避法律责任。
三、法律:别把“正当防卫”当“脱罪借口”
一开始王某和她的辩护人还不承认,坚称是正当防卫,说检察院“没确凿证据”。但检察院直接搬来了法律依据,还请了专业人士出庭作证,把现场情况、伤情逻辑全还原了。
这里必须普及两个关键法律点,大家一定要记清楚:
首先是“正当防卫”的条件,《刑法》第20条明确规定,得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你为了制止侵害而反击,才叫正当防卫。如果侵害已经停止(比如对方已经被打趴下、没能力再伤害你),你再去攻击,就不是正当防卫了,很可能变成故意犯罪。
其次是“定罪看证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强调,不能光听被告人的口供,证据得“确实、充分”——定罪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证据都经过合法查证,还得排除所有合理怀疑。王某的说法,早就被伤情、现场证据推翻了。
眼看证据链锁死,王某终于扛不住了,承认了自己先杀夫、再自残伪造现场的事实。最终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刑法》第232条的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到周某长期家暴有过错,从轻判处她12年有期徒刑。
结论:家暴要反抗,但别踩“法律红线”
这起案子争议很大,有人说“王某长期被家暴,杀夫是被逼的”,也有人说“再委屈也不能故意杀人,法律不能纵容”。其实核心问题是:遭遇家暴该怎么正确维权?
王某的悲剧在于,她没找对反抗的方式——长期家暴可以报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起诉离婚,这些都是法律给的“保护伞”,但她选择了“以暴制暴”,还试图伪造现场逃避责任,最终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你觉得法院对王某的判决合理吗?如果是你遇到长期家暴,会选择哪种方式维权?欢迎在评论区说说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