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对刑事辩护而言,好比控辩审三方的“打牌”过程,若遇到守秩序、懂规矩的某检与某法,核心便是控辩双方的“一明一暗”,某检一方是明牌,其案卷、起诉书已明确呈现核心观点,辩护人能清晰知晓对方的牌面;而辩护人手中的“牌”则握在自己手里,处于暗牌优势地位。因此,在庭前会议中,辩护人应尽量避免暴露辩方的核心观点和证据,这里的避免暴露并非指所有信息都不公开,而是针对最核心、最关键的观点与证据,不建议在庭前会议阶段轻易披露。
从制度设计来看,庭前会议的核心是解决程序问题,而非实体问题,这就决定了辩护人无需在此时阐述辩护观点。若在庭前会议上主动公开核心辩护思路,原本的暗牌优势会大幅缩小,甚至可能转化为劣势。某检可能会基于提前知晓的辩护观点,补充证据、干扰证人等,导致后续庭审中辩方陷入被动。不过,也存在可以“打明牌”的特殊情况,即当辩方手握王炸级证据时,比如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这三类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庭前会议规程的明确规定,一旦取得此类证据必须立即展示,不可隐瞒,若持有这类站得住脚且不易被破坏的证据,庭前会议阶段公开后甚至可能直接推动程序进展。但对于绝大多数案件,辩方并不具备这样的绝对优势,因此仍需谨慎,避免过早暴露核心信息。
司法实践中的诸多案例也印证了这一策略的必要性。以我代理的在山西一起特大煤炭事故案件的庭审中,质证环节从早上9点持续到晚上8点,按常理应休庭待次日进行法庭辩论,但某法却坚持当晚继续,而某检一方未提出任何异议。当辩护人发表第一轮辩护意见后,某法随即宣布休庭,其目的显然是为某检争取时间,让某检针对已披露的辩护观点准备回应。还有一起无罪辩护案件,某检起初表示不发问,待辩护人发问完毕后,却突然申请发问,且某法立即准许,不难看出双方存在提前沟通的痕迹,本质都是为了提前掌握辩方观点。这些案例都说明,控方往往渴望提前了解辩方核心思路,辩护人若主动在庭前会议暴露观点,无异于自断臂膀。
在具体操作上,辩护人展示信息需讲究技巧与保留。以申请鉴定人或评估人出庭为例,庭前会议阶段提交申请时,无需披露最致命的质证理由。曾有一起涉及房屋差价认定的职务犯罪案件,辩护人在庭前会议申请评估人出庭时,仅提及两条常规理由,而在庭审质证阶段,才抛出针对评估报告的五点核心质证意见,这些意见直接击中评估报告的要害,导致某检与某法都陷入被动,某检因未提前准备,只能勉强回应,甚至要求辩护人重复观点,最终只能表示庭后补充意见。若当时在庭前会议就披露这五点核心理由,某检极有可能会重新制作评估报告弥补缺陷,反而让辩方后续质证难度大增。
对于辩方证据的提交,同样需要谨慎考量,尤其是核心证人证言。很多证人因受远离诉讼的传统观念影响,出庭作证的意愿本就极低,家属与律师往往需耗费极大精力才能说服证人提供证言。若在庭前会议上轻易提交此类证言,某检、某法可能会接触证人,导致证人反悔不愿作证,最终损失由被告人承担。因此,核心证人证言的提交需因案而异,可选择在庭审时直接申请证人出庭,若法官不同意,再提交书面证言并说明证人可随时到场,避免过早暴露导致证据失效。而对于那些影响不大、内容稳定的书证,如无法更改的文件资料,则可在庭前会议上大方提交,无需保留。
在申请提交的时机上,辩护人也可灵活把握。实践中,部分合议庭会要求辩护人在庭前会议3日前提交全部申请,尤其是涉众、多被告人案件,但这种要求并无法律依据,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辩护人的申请必须提前以特定形式提交。因此,辩护人无需完全遵循此类要求,通常可在确定庭前会议后,仅提交排非申请,确保庭前会议召开及当事人到场和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的申请,便于庭前会议直接核查,其余如管辖、回避、证人出庭等申请,可在庭前会议当场提出。这种做法能有效打乱控方节奏。例如某起案件中,一名辩护人提前提交了以级别管辖为由的申请,某检按此准备回应,而庭审前会议上,辩方却同时提出地区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等多条理由,某检因未准备其他理由的回应,节奏被完全打乱。甚至在部分案件中,辩护人可提交带有引导性或误导性理由的申请,让某检沿错误方向准备,到庭前会议时再调整思路,进一步掌握主动权。
此外,并非所有申请都需在庭前会议提出,部分申请可留至庭审时提交,理由只需说明相关信息是在庭前会议后或庭审调查中才了解到即可,这完全符合刑事诉讼的程序逻辑。总之,刑事诉讼法是辩护人手中的重要武器,在庭前会议这一关键环节,辩护人需通过精准的策略设计,保护辩方优势,避免信息泄露,最终实现被告人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