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对适用主体、备案时间、材料准备、备案方式进行说明。
《公告》明确,适用主体为所在地为云南且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2025年6月1日起,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的,应当自数量达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手续;2025年6月1日前,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已经达到10万人的,应当在2025年7月14日前履行备案手续。预计2025年7月14日前不能履行备案手续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前向云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说明情况,阐明备案逾期的原因并明确能够履行备案手续的具体时间。备案信息发生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采用线上方式,可直接访问“个人信息保护业务系统”,按照系统首页提供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系统填报说明(第一版),准备相关材料并履行备案手续,也可从中国网信网首页“全国网信政务办事大厅”栏目访问“个人信息保护业务系统”。(杨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