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何先生在私信中告诉我,他1981年在国企工作,2003年调入事业单位,2018年退休时,2014年之前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全部按照视同缴费年限计算,2014年10月1日后按照实际缴费年限办理退休,累计缴费年限37年。
今年社保部门对养老金重新进行核算,他的养老金有了一定的变化。工作人员告诉他,在企业工作阶段,1981年到1995年期间的工龄,按照国家规定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但1995年到2003年在企业工作年限,由于实际缴纳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只能按照实际缴费年限计算,2003年到事业单位之后,到2014年9月30日期间按照视同缴费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告诉他,按照这样的计算办法,在企业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以计算工作年限,但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这样总的缴费年限虽然还是37年,但视同缴费年限减少了8年,实际缴费年限增加了8年,过渡性养老金少了还几百元。那么社保部门这样的处理方式符合相关的政策规定吗?
要说是否符合相关的政策,当然是符合的。这涉及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转移衔接问题。由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1992年就开始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后,企业职工都要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这是当时的政策规定。
但很多地方是从1996年1月1日才开始建立个人账户,所以各地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是将1996年1月1日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纳入过渡性养老金计算的年限,相当于是按照视同缴费年限对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是从2014年10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企业职工调入机关事业单位以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的工作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2015年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老何在初期退休时,当时养老金计算方式还没有理顺,虽然规定养老金是按照新老办法对比计算,但很多地方,还是只能暂时按照老办法来预算和预发养老金,确保退休人员退休后的生活不受影响。
在当地养老金计算办法理顺以后,就要重新核算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正式按照新老办法对比计算。对于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是按照累计缴费年限计算的,包括了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不影响基础养老金的计算。
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按照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来除以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这个个人账户就包括了在企业的实际缴费积累。但在1995年到2003那个时候,由于工资不高,计算个人账户的金额不高,对自己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有一定的影响。
过渡性养老金是按照视同缴费年限来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越长,过渡性养老金就会越高。在老何的案例中,由于在企业工作时有8年的实际缴费年限,这8年虽然是实际缴费年限,但个人账户金额不高,个人账户养老金也不高。相反减少了8年的视同缴费年限,对过渡性养老金的影响是比较大的。
比如按照2018年的养老金计发基数为6417元,视同缴费指数为1.2来计算,本人的指数化缴费工资为7700.4元,乘以视同缴费年限8年,再乘以过渡系数1.3%,过渡性养老金为800.84元。如果这8年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过渡性养老金就要增加800.84元,如果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就要减少这800.84元。
综上所述,从企业调入事业单位以后,由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的规定不完全相同,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在企业的实际缴费年限,不能计算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视同缴费年限,而是按照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这是符合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的。虽然对养老金有一定的影响,但总体养老金还是比一直在企业工作到退休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