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通讯员 石志宏 何骏怡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公司未及时为其缴纳社保,导致个人权益受损,该如何处理?近日,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未缴纳社保而赔付医疗费的案件。
2024年2月,吕某与某公司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2024年6月,小吕在工作期间突发腹痛,入院诊断为肠梗阻,手术后休息了11天,住院总费用为3万元。
在缴纳医疗费用时小吕得知,由于该公司未及时依法为小吕缴纳社保,导致小吕无法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医疗费全部自费。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小吕一纸诉状将该公司诉至西陵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其住院期间医疗费用未享受职工医保报销的部分共计2万元。
西陵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在与小吕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按时为小吕缴纳社会保险,致使小吕不能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医保部门出具的结算单据可以证明小吕在案涉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有2万元可由医保机构承担,该费用已由小吕负担,现小吕要求该公司支付该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该公司应依法向小吕支付医疗费2万元。
我国劳动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案承办法官提醒,社保不仅是劳动者的法定保障,也是每个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发现单位有未及时缴纳社保的行为时应第一时间与人事部门或财务部门沟通,了解情况。如果沟通无效,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并赔偿损失。或拨打12333社保服务热线、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获取帮助。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