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总工会在公众号上发布了一条案例信息,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刘某在上班时间冲泡奶粉时,由于玻璃杯炸裂,导致下肢被开水烫伤。经医院诊断为Ⅱ度烫伤,于是刘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浦东人社局经调查后认定其符合工伤认定范围。
但刘某所在公司却不服这个认定,他们认为刘某在工作时间吃早餐,本就违反了公司的规定,而在加注热水过程中突然炸裂玻璃杯是刘某自带的。既然其行为既不属于工作过程中的正常活动,喝牛奶也不是必须的生理需求,更不属于岗位职责,用的又是自带的水杯,那么出现了烫伤的结果又与公司何干?
但法院二审最终还是认为刘某工作期间冲泡奶粉并未超出工作中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畴,虽不属于直接履行工作职责,但也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属于间接的工作原因。因而维持认定刘某工伤的判决。
但我并不为刘某赢了官司而感到高兴,因为这样的事情闹上法庭实在是让人觉得有些不是滋味。以道德的角度看,刘某作为公司的员工,上班期间在工作场所受伤,不管原因如何,公司都应当积极提供帮助,而不是想法推卸的责任,这才是单位的本分。自己的员工,在自己的地盘上发生了意外,有什么可推的呢?
而经过法庭的裁决之后,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关系也就成了绝了人情的法律关系,这似乎也脱离自古遵循的社会道德要求,也体现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人情冷漠。
法律来保障权益其实只是一个无奈的底线,是员工利益维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这也不值得称道。企业必须主动承担社会职能,不仅仅要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更应该主动为员工排忧解难,关心他们的生活,关爱他们的健康。如此,企业又怎会没有凝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