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1992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实施计算,到现在已经超过30年了,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也超过了10年。
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养老保险意识不断增强,制度执行更加规范,依靠养老保险来养老成了社会共识,社会化养老的体制机制已经形成。
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过程中,企业职工养老金的计算也经历了过渡阶段。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的时间基本上都是1996年1月1日,1997年,按照国发(1997)26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全国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计算,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养老金计算办法等进行了全国统一。
按照国发(1997)26号文件的规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在26号文件实施之前参加工作的人,还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26号文件的规定的养老金计算办法,与后来逐步完善的计算办法相比,被称为老办法。
200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即国发(2005)38号文件,按照这个文件的规定,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都发生了比较大变化,按照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的养老金计算办法被称为新办法。
在各地实施过程中退休人员在退休时,都要按照新老办法对比计算,老办法高于新办法计算的,按照老办法执行,按照新办法计算高于老办法的计算,按照新办法计算的执行,很多地方也设置了三到五年的过渡期,这部分人实际也属于企业的退休中人。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其实很多内容,包括养老金的计算办法,都是参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来制定的。其中对于退休中人的过渡办法,也是吸收企业退休中人的办法来制定的,但在内容和幅度上有了比较大的改变。
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这就是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这个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的养老金按照新老办法对比计算,这是参考企业职工的办法而制定的。
之所以要按照新老办法对比计算,主要是确保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初,部分工作人员担心改革后自己的养老金会比改革前降低,为了打消部分人对改革缺乏信心的顾虑,按照新老办法计算可以起到兜底的作用。为了防止改革后养老金过高,也采取了一个限高的措施,这就是十过渡期的计发比例。
有了保低限高的办法以后,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也就是在2014年10月以后退休的人,养老金都会高于2014年10月1日之前退休的人,于是在老人中开始引发争议。国家在2015年出台了国发(2015)3号文件,在调整在职人员基本工资的同时,同步提高了2014年10月1日之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补发。
随着在职工作人员工资的调整,职业年金的实行,缴费基数的不断提高,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每年都有大幅度的提升,再加上十年过渡期新办法高出老办法的部分,每年的计发比例提高了10%,这就导致不同时间办理退休的人员,养老金出现了比较大差异,越往后退休的人,养老金差距越大,这在早退休的中人引发热议。
养老金高低本身其实并没有什么问题,不同时间退休的人员,养老金都会产生差异,不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金会产生差异,其实企业职工中早退休和晚退休的人养老金也会产生差异。但为何企业职工中的争议比较小,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争议比较大呢?
主要的原因还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和老人的养老金差距过大,早退休的人和晚退休的人养老金差异更大,有人将差异过大的原因归结于制度的设计不完美。但任何一项制度都有其局限性,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各种不确定因素增多,有的事情是在制度设计之初能够预判的,有的是无法预判的。
综上所述,各个时期退休的人虽然对中人养老金的差异有争议,这种争议不管是得利的人,还是觉得吃亏的人都会持续下去。因为养老金永远不会搞平均主义,差异永远都会存在,主要因素是人的本性。只有从制度本身出发去理解,去体会,争议的心才会趋于平静,才能感受制度给自己带来的实惠,而不是去和别人攀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