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亏了你们,这件事才可以圆满解决,真是太感谢了!”近日,市民林某平将一面写有“依法调解促和谐 排忧解难暖民心”的锦旗送到深圳市龙岗区交警大队龙城中队事故处理调解室,以表对调解员主动服务,热情协助化解交通事故纠纷的感激之情。
违规驾车酿事故,双方家长因赔偿事宜起争执
不久前,龙岗区某学校学生林某(13岁)放学回家路上经过人行横道时,被一辆失控的电动车撞倒并受伤,驾驶员为未成年人李某(12岁)。事故发生后,李某的监护人赶到现场,立即将林某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林某左胫骨及左腓骨骨折,需住院接受手术治疗。
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因未满十六周岁骑行电动自行车上路,且未按规定避让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林某不负责任。鉴于该起事故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满十八周岁,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事故责任清晰,但如何赔偿,双方监护人却迟迟无法达成共识。多次协商未果后,伤者监护人林某平前往龙岗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介入调解。
未成年学生受伤,该不该赔偿补课费损失?
接到申请后,调解员第一时间对林某平提供的医疗发票、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关于“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内容,扣减事故责任方监护人李某国已垫付的医疗费,计算出赔偿金额为29000元。
经调解,双方监护人对已确定的赔偿项目无争议。但林某平认为,林某因住院治疗及术后休养未能到校上课学习,为其补习所产生的费用也应当由对方承担。李某国表示,林某平主张的补课费非法定的直接损失,不应在赔偿范围内。
针对双方分歧,调解员耐心劝解,伤者林某为八年级学生,因其左胫骨及左腓骨骨折需住院治疗,伤后医嘱在家休养,客观上无法到校学习。同时,林某平为伤者安排补习,并能提供相应的补习证明时间、课业情况、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符合客观事实,应酌情支持部分的补课费。
在调解员耐心的释法明理之下,双方监护人达成一致意见:责任方监护人李某国在原赔偿金额的基础上,再一次性支付6000元作为伤者林某两个月的补课费。至此,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文/图:司新宣、龙岗区司法局
通讯员:陈丽君、王一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