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时期,地方官府是如何派养马户与赋役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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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2 16:2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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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明朝时期,地方官府是如何派养马户与赋役征收的?

引言

明朝时期,地方官府是如何派养马户与赋役征收的?弘治七年,都御史张玮奏:“南直隶、凤、淮、扬、庐四府、徐、滁、和三州草场与养马人户住居窎远,俱各不来牧放,置于无用。要查出召民佃种,准,清查丈量,各于四至筑立峰墩为界,地土分拨近场军民人等佃种。”

第二阶段是养马人户自种,则免起科,相当于养马田免粮。若养马人户已不来活动,则马地出让佃种。

正德十一年,御史周鹓题称:南直隶八府三州民既出马,又征其马之租,负累穷民。要将地亩租银尽归养马之人。

该兵部查前项原议牧马草场与养马人户住居窎远不来牧放者,方召人佃种征租。

准行查勘各该州县,但系报册佃种牧马草场地户,中间果系养马人户自种草场地土,照依所奏免科,若不系养马人户佃种,仍依原拟征租解部。

给佃所得的租金,则用以买马,维持马额。由此可见,明代中期很多养马人户其实已不负担实际的养马。由于南直隶草场的租银比北直隶、河南和山东要高得多。

“各处旧设草场,先年俱该兵部题准,差官清查丈量界至,拨人佃种,出办租银。在北直隶者,上地一亩五分,中地三分,下地二分,在南直隶者,上地一亩七分,中地五分,下地四分,在山东、河南者,每亩四分”。

故南太仆寺理论上应有更多的租银买马,而“凤、淮、扬、庐四府,和、滁二州,滁州一卫系专论地养马地方”,也只能是一种理想状态。

事实上,部分地区因地土问题而完全实现折纳,但有些地方则被认为“水草便利”,仍须负担养马。

所谓“奏淮、扬、滁、和四处产马小弱,许令纳价。庐、凤并徐州水草便利之地,宜仍令纳马”。当然,是否纳本色除了和产马质量有关,也与地方开放程度有关。

如高淳县虽然水草不差,但或是因处于应天府入宁国府的水陆要冲,也被允许折纳。

一、编派形式和依据

从史料来看,南直隶的马户主要是论地养马。这种形式带来的主要问题在于,不具备获得免征田抵消负担的地方实际上也有养马要求。

以南直隶通州为例,弘治中,以扬州隶江以北,论地亩养马,视北直隶七府例。而民间苦养马甚。通州海门地斥卤,兴化滨湖之乡,不宜马,故无免征田。

及六安州宣城灾,乃令通州兴化代领养。民计丁授马,马死至破产鬻子以偿。刍牧解俵之费不与焉。

由于没有免征田,万历中如皋县甚至出现“以群田上价资充边饷,佃民负挈而逃”的现象。北直隶最初是“论户养马”,因杨砥等人认为“以丁计为均”,于永乐十三年后改。

南炳文认为北直隶是在正统至弘治时期完成了从“免粮计丁的二元制佥派”到“计地养马一元制”的过渡。

如是,我们看到弘治以后的北直隶是以地派养,所谓“凡养马之田,皆收粮地之内,纳粮之地,皆输养马之银,故马无专田,必地数顷而养一马”。

南直隶的江北部分与此一致,但江南部分“准北直例”的按地派养则是在弘治以后。

山东与河南也都由计丁改为按地。从派养方式上看,南直隶由于江南和江北状况迥异,确实存在特殊性。

“旧例北直隶府属州县,论地养马。山东河南府属州县,论丁养马。南直隶府属州县:论地者,二顷养儿马,三顷养骒马各一匹。论丁者,十丁养儿马,十五丁养骒马各一匹。”

可见南直隶既有实施论地养马的州县,也有论丁养马之地。以丁还是以地派养,各有优劣,时人云:论丁养马,未免负累贫民。贫民将原养马地土捏作开垦不曾起科。

私下盗卖与人,多寡不等,在处有之。买主一时不知,利其无粮、粮轻,遂与交易。后来被告帮贴,多科横索,兴词无已。论地养马,未免混赖大户。

“养马之法,近见主事汤冕以养马有论丁处,有论田处。专论丁则免粮之家得利,而丁多下户受害,必兼论丁粮役乃均。”这也是整个赋役体系坚持丁粮兼论的原因。

在课驹上,“丁不足者,以田拟之”是很正常的事情,“十岁一编,略如审差之法。正德以后并用折色,岁计马户之丁田而敛之。”

正德二年的改革切断了种马与课驹的关系,如王济所言,“每岁有无孳生,官勿追究。备用之取,则如种马额派,行各府州县,视其地亩人丁,合力买解。”

天长县的例子则表明,丁地兼派之外,即便有免征田地,一些解户也逃脱不了厄运。

“按养马各处不同,或以丁或兼丁粮,惟本县别有免征田地。骒马一匹,每二年该孳生驹一匹。其后所生之驹交俵,不过每四户买马一匹。而马价出于种田之家,其解也,守望日久,交兑艰难。揽头医兽,弊端百作,解户破产。”

也就是说,差以丁粮派,马以人户担,而价以田亩供。问题在于,田亩常被势豪侵占,或者租银没有落实,而人户起解交兑都要承担很多额外的风险和负担。

至于种马,嘉靖六年王时中的上疏中提到了同样的丁“逃”种“耗”问题,而南直隶种马的征收系以丁为据的。

旧例寄养马在顺天所属,论地派养,以备京边取用,此外再无别科。种马在应天所属,论丁派养,以图孳生俵用。

此外并无别役,奈何近年以来,偶尔灾伤沓至,兼以怠玩相承,或有地归势豪,而马匹贻累,有司不为之查理处分,因循岁月,坐视成弊。

亦有丁多逃移,而种马渐耗,夫寄养之源在地,俱系勘定,载在册籍,不在贫户则在豪户,地存则马存,或调取或追补。

自可因体以求用;孳生之源在种马,累朝以来着为定额,既饲养于众户,又帮助于草场,种存则驹存,或俵用或折价,自可循名以责实,犹唐制有田则有租,有丁则有役之意。

因此,嘉靖初,明廷再次强调对逃“丁”和佃主的清查,“宜今顺天府属核地,应天府属核种,有地亡马,存者即以其马责佃主。”

总体讲,即便有各种逃亡,民间的养马数仍然非常可观。嘉靖年间虽“各处水灾”,但各州县的寄养马匹仍很多。

可见,“役”未见削减多少,因而需探讨在征收租银买马的同时,南直隶地方官府和马户如何应付无法养马却必须上纳的负担。

二、地方与民众对于养马徭役的应对

对于养马负担的应对,包括民众和地方官府两个层面。民众面对不合理的派役,发展出一些能最大程度降低伤害和损失的策略方法。

而地方官府的应对改革很多时候是把民众私下的做法制度化,也是对既有结果的承认。到山东等地养马。

养马有困难,第一种解决办法就是在北方直接雇人养马。据崇祯《吴县志》记载,成化十四年,二十八都耆民陆俊等呈请巡按御史刘魁革除马头解户。

窃照洪武年间,原是北方土民买马当夫,后太宗文皇帝悯土民买马艰难,故此圣旨暂借南方百姓买马当差。过三年,仍着土民买马替他每回来,钦此。至今百有余载,因循不曾改正。

又南方百姓不习水土,不谙马性,多是雇倩土民养马,既费佣直,身又不得归农,况不才驿官串同南北马头,故将马匹空饿倒死,以规买马之利,以致市鬻子女,破荡家产。

莫若照依钦旨事理,仍着土民养马当夫,止令南方百姓输办马价铺陈等件,事体既定,则土民自然用心养马。

需要说明的是,明初北京的驿站用马就是江南人户凑合“买马当站”的。但是北方土民复业以后,却没有“买马替他每回来”,“因循不曾改正”,所以南方民众只好雇土民在北方就地养马。

其所养之马为驿马,相当于起俵马匹,属派定任务。如上所引,虽然南方民众从此不再需要“雇倩土民养马”,但其他什物“坐派江南府县置办”,对其仍是一种负担。

而且陆俊等人的请求最后被否定了,对普通马户而言,马头依然是个问题。

弘治十三年奏准:“南北直隶、山东等处马驿佥到马头,愿雇土民代役者,听。若用强包揽者,问罪。”可见“马头”这样的役,也被准许雇佣当地民众了。

嘉靖年间,赵州站银改革时,重新提到了用“土民马”代替江浙马夫买马当站及邻近州县协济的做法,洪武初,赵属北平一省立有驿传,定编头役,征收站银应当马骡。

自永乐以后遂为要冲,乃以江浙二省协充马头,而站银之数日复增加。至嘉靖初年,后复革去江浙马夫,而以邻近州县协济。

至嘉靖三十七年以后,又以协济者纷纷告累,改于本地召募,名土民马。于是民苦于役,而站银益加征,粮、地银不均,而始改于小白地内征派。

毋庸置疑,南方水草由于湿和咸两个因素,不适于喂养马匹,所以寄养在北方是很合理的。

即便是河南这样的养马省份,年景不好时也会将马寄养于山东,所谓“寄养山东巨野县原太仆寺种马八百匹”,“彼因重大灾伤,暂为寄养于此”。

不过每个县都会尽量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浙江协济江淮马户之例,即是“浙属协济经年不给”。

又如,宁国府下宣城和江宁府高淳两县就曾为寄养、分养马匹争讼不已,最后以各自负责养马和“驿传之费”了事。往凤阳以北买马。

解决养马困难的第二种办法是到北方买马。所买上纳的马匹,既可以是种马,也可以是解俵到部、供应骑操的马匹。弘治间征价银改革之时,即令马头往北方直接买马。

“弘治七年,奉例儿马十丁、骒马十五丁,永为定制。丁不足者,以田拟之。其后因所解马不良,令征价银,佥马头一名往北方买马解俵。正德以后,并用折色,岁计马户之丁粮敛之。”

万历《盐城县志》也记载了这次改革,除了以朋养解决马户负担过重的问题之外,南方“所解马不堪用”正是往北方买马的原因。

“其后因所解马不堪用,领征价银,佥马头领往北方买马解俵。买马充边。则边得实用,而民免养马之害,其法最为良便云。”

万历《滁阳志》进一步指出“北方”系凤阳以北,以及南方马长途起解到北方多死于路途的原因,显示了直接到北方买马的必要性。

嘉靖三十六年,本州知州应镳,预令俵头领银前往凤阳以北收买,二十两之外,又必加银十一二两,方成交易,而草料之费,又所不计,出门之后,以为无复他虑矣。

不知南方之马,素服稻草柔脆之性,不服栗草干硬之株,天炎路远,多生疾病,倒死必令赔偿,瘦损不无验退。以故俵头科派马头,马头科派贴丁,贴丁又派同户,指一科十。

因此,地方官强烈要求依应天府之例,“俱纳折色”,理由是两地“只隔一江”,且地处江北的徐、泗等州已“准纳折色”。

江北水土不宜养马,江南则是“田地狭窄”,连牧养的地方都没有。

“国初俵马于民,每马二匹岁纳一驹。江以南田地狭窄,无场牧放,不能以时群,盖每年马不生驹,追偿宝钞七百贯,民间不堪累赔之苦。百姓养马,亦令岁出备用银以充京营买马,民始免赔驹之苦矣。”

由此看来,解决问题的办法只能是折银征收,再用银买马。南直隶通州的种马解俵负担非常典型。据嘉靖《通州志》载,“国初,通州无官养之马。”

可见通州“斥卤不宜孳牧”,一开始就不适宜养马,但因为六安州发生了灾伤,所以通州必须“暂为代养种马”,而且其后被固定了下来。

三、钱嶫奏疏的作用

嘉靖年间,钱嶫的奏疏即反映了这种情况,而且他知道完全取消这种役的摊派有困难,折衷办法就是“将应养马匹人户赴北方产马去处收买解俵”。

钱嶫亦认为徐、邳等州和丰、沛等县“原派有地养马,亦因地方灾伤告申巡抚高都御史及唐都御史”。

嘉靖六年应天府“因备解驹小,每年止解备用马价”的先例都该参考,应该去北方买马;江北地方“本色不缺,其折色银两亦照旧解纳不缺,止将种马免养,略仿徐、丰等处事例”。

这份上疏一定程度上被接受了,最后的处理办法是折征银两,“诏以直隶、扬州府、通州原额种马八百五十匹,免其牧养,每匹征银二十两,贮太仆寺市马,从御史钱嶫请也。”

改派,上引南直隶通州案例是典型的地方纠纷,地方州县达到了不用再养马的目标。一般来讲,这类南方不宜养马的理由之所以被接受,与较广泛地推行折征有关。

成化以后,不仅马草,马匹也多为折纳。在此之前,只有发生水灾的地方才能获得一些照顾,或表现为暂时停止解俵征用马,或表现于其他马役被部分分摊。

后者最典型地体现于高淳县。高淳的案例是以争讼形式出现的,结果是原本由高淳负责的驿传费用被分摊到其他几个县。

“初南陵亦无孳牧。洪熙元年,繁昌告攀寄养马六十匹。弘治中,给事中倪天民又奏俵虹县马,逐增至七百余匹。宣城等五县元无草场额不俵牧,高淳奸民因与宣城连界、民争买彼县草场致仇,妄行奏攀。”

嘉靖四年,“太仆寺以宣泾诸邑无马,欲取高淳所养马分给之。宣民大哄。太守及宦具白于巡按监察御史杨君鏊,奏上之,事获中止,而高淳驿传之费始移于五县矣。”

值得注意的是,嘉靖《宁国府志》记载其徭役负担为“岁役之目五,一曰均徭,二曰民兵,三曰孳牧,四曰驿传,五曰夫马”。

这说明就整个府而言,驿传是仅次于孳牧的重役,所以高淳县虽然仍需要养马,但总算甩掉了很大一部分役的负担。

嘉靖《高淳县志》对此事的记载是:“至嘉靖三年,查得蒙城等县马匹原系宣城改派之数,奏行巡抚吴审实奏派。代出与免养马,其备用银数,本县论粮派纳。马有田稻之资,丁无纳银之累,而彼此争马之讼息矣。”

结语

可见代养的马匹是以田粮摊派的,而驿传是以丁派的,高淳得免的部分正是以丁为单位派纳的驿传折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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