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督、巡抚是地方最高行政长官,这两个官职始设于明代。清入主中原后,沿袭明代官制,在地方也设立了总督、巡抚,但相比于明代,其性质已有了本质上的区别。
明代建国后,将元代在全国所设的行中书省改为承宣布政使司,简称布政使司(一般叫法仍称行省),其意为代表中央宣布执行政令。布政使司的长官为布政使,主管辖区民政,又有提刑按察使,主管辖区监察和刑狱,再加上辖区的驻军长官都指挥使,成为一省的三巨头,统称为“三司”。三权分立,共治全省,大事须三司会商。在三司之外,中央又设总督、巡抚、巡按,这几个职务本来是临时性设置,由皇帝派遣大员充任,去临时负责总管某项重大军政事务,具有钦差性质。因而其官衔与管辖范围各不相同,如“总督陕西三边军务”、“总督漕运兼提督军务巡抚凤阳等处兼管河道”、“总理粮储提督军务兼巡抚应天等府”等等,或管辖一省或管辖数省。
明中叶以后,鉴于各省三司鼎立,指挥不灵,逐渐在很多地区设置了固定的巡抚以统驭三司,总览军事、行政、监察大权。明末时,为了对付辽东的边患和镇压农民起义,不少督抚就成了固定官职了,而且又增设了不少督抚,乃至陕西置三巡抚,山海关内外置四总督、六巡抚。清入主中原后,改布政司为省。康熙时期,全国共18个省,清末为23个省,每个省仍设布政使主民政,按察使主刑狱,另派翰林出身的提督学政管理全省的学校与科举,成为和明代“三司”有所不同的三巨头,一般简称为藩台、臬台和学台。此外,在产盐之省又设盐运司主盐政。除了学政之外,其他都是总督、巡抚的属官。
清代的总督、巡抚和明代的不同,不再是因事而设的临时性质,而逐渐成为固定的职务,成为代表中央节制“三司”的封疆大吏。总督辖区不等,少者一省,如四川;多者三省,如两江。
清中叶以后,共有八总督,即直隶、两江、湖广、两广、闽浙、陕甘、四川、云贵,另有专管河道与漕运的河道总督与漕运总督。清末时,又增加了东三省总督。按例,直隶总督为各总督之首。清代的督抚都是固定职务,但仍然保留着明代的钦差官性质,与三司等地方官不同。其显著特点有二:
一是管辖文武各官并行使监察权。为此,除了少数例外,各省总督例加“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巡抚与河道、漕运总督加“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
加兵部衔,就是为了节制指挥军队,加都察院衔就是为了监察各官。因此,总督除了如明代那样别称为“制台”“制宪”“制军”“大帅”外,又称为“部堂”“总制”;巡抚则又别称“抚台”“抚军”“抚院”“部院”“中丞”。由于督抚都是封疆大吏,所以又称“疆臣”“疆吏”“岳伯”
二是与三司之下有各种固定属官不同。督抚因曾是临时性钦差,所以下面没有固定的属官编制,督抚的辅佐均系私人聘请的有各种专长的无官衔人员,称之为幕僚或幕宾。需要注意的是,清代的总督、巡抚与明代一样,仍是一般场合下的简称,在正式官方文书中则要用全称。如直隶总督的全称是“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都御史总督直隶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管理河道兼巡抚事”,咸丰时加“兼管长芦盐政”,同治时又加“管理三口通商事务、北洋通商大臣”。
清代各省还设有一种与历代不同的高官——将军。这在清初是设于各军事要地的将军,统率驻于该地的八旗军队,故将军只能由满人担任,除河南外,在边区和其他各省均设,用以镇守险要,修举武备。按例,各省驻防的八旗将军地位在都督之上,但实际上他们并不能干涉地方行政事务,权力不及督抚远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