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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销售为防控疫病而明令禁止输入的肉制品,如何定性?
被告人王某系某牛羊肉店的实际经营者。
2018年5月8日,某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在对批发市场进行检查的过程中,从王某经营的牛羊肉店仓库中发现了四个品种共121箱只有外文标识的牛肉制品,王某不能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经鉴定,其中84箱由于包装已被破坏无法进行鉴定;37箱包装的牛板筋标识产地为德国,该批货物的产地在《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2018年2月13日更新)》中属于禁止输入国家(因涉及疯牛病,被我国禁止进口牛及相关产品)。
其后,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禁止被告人王某在缓刑期间内从事牛、羊肉及其制品的销售活动。
对于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不能一概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 还需结合相关动物疫病是否属于食源性疾病进行判断。
例如, 疯牛病属于食源性疾病,对于相关产地因疯牛病爆发被我国禁止进口牛及相关产品,可认定涉案食品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而如果产品涉及非洲猪瘟等不会传染人的疾病或者非食源性疾病,则不能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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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