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配疫苗是指将不同厂家生产的同一类型疫苗进行混合注射使用,是目前国际上被普遍采用的一种疫苗接种方式。2017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发布通告,允许在国家批文范围内的A、C型肝炎、流感等疫苗在同一接种周期内混合使用。这一政策实施后,混配疫苗在全国范围内逐渐推广开来。
然而,近年来,混配疫苗引发了一些争议。尤其是2018年发生的“聚爱”事件,混配疫苗被怀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截至2019年底,全国超过20个省份发布了混配疫苗自查通报,揭示了混配疫苗在使用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引发了国内民众对混配疫苗质量和安全性的担忧。
2018年7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报告称,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聚爱公司生产的A、C、Y、W135型脑膜炎疫苗被证实混装使用,共涉及超过40万名儿童。混配后的疫苗被怀疑存在使用风险,引起国内民众广泛关注。此外,还有一些混配疫苗不良事件,例如山东疾控中心检测结果显示,长春长生公司企鹅树脂疫苗和葡萄球菌疫苗混合使用后,可能会降低部分免疫效果。
混配疫苗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一直备受关注。支持混配疫苗的观点认为,混配疫苗能够减轻儿童接种疫苗的负担,并能缩短接种周期,提高疫苗接种覆盖率。而反对者则认为,在混配疫苗中,不同品牌、不同批次下的疫苗合成后,可能会发生不被预期的副作用。尽管目前混配疫苗的绝大多数不良反应是轻微的,但长期来看,其安全性和可靠性仍然值得进一步的监测和研究。
为了解决混配疫苗引起的社会关注和担忧,2020年,国家药监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同种类疫苗不同生产企业和不同批号之间混合使用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不同品牌、不同批次的疫苗不得混合使用,混合使用的疫苗必须在批签发单位和地方疾控机构进行验证后方可使用。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地疾控机构建立混合使用疫苗接种过程风险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强化监管。
混配疫苗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疫苗接种带来的负担,并提高覆盖率。但需要我们关注的是,混配疫苗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是需要不断加强监管的。政府应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混配疫苗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维护公众的健康权益。